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抚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赣府字[2006]51号)和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抚州市城市管理局更名为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赣编办文[2005]176号)精神,抚州市城市管理局更名为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管城市管理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人行道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举办营业性演出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行政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管执法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县(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管执法工作;负责市本级的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从事环卫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户外广告、道路占用、景点景区、停车场、重要公共场所设施、早点夜市等方面的管理及违章建筑的拆除;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负责全市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洗车场(点)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城市文明施工、渣土调剂清运、建材文明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中心城区道路、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破道、占道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人行道的车辆停放及管理;负责本局实施的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预决算审查、质量保证和验收工作。
(十六)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七)指导、协调各县(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0794-829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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