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福祥报道:11月22日,记者从抚州廉政网获悉:近期,临川区纪委实名通报了12起基层党员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对“涉法”党员进行“清理门户”,这12起典型问题是:
桐源乡东坊村村民赵齐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赵齐保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一起滥伐林木51.9401立方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3年10月24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齐保开除党籍处分。
龙溪镇陈园村村民陈会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陈会德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砍伐数量,滥伐林木22.6469立方米,数量巨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6年3月28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会德开除党籍处分。
上顿渡镇东殿村村民饶兴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饶兴光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及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一株,并雇请人员将该株樟树移植至其经营的抚州市兴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苗圃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1年9月15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饶兴光开除党籍处分。
青泥镇岭下村村民黄福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黄福昌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一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5年11月9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福昌开除党籍处分。
上顿渡镇上肖村村民娄平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娄平运在明知“瘦肉精”(盐酸特伦特罗)属国家禁止饲料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添加使用,并将喂食了“瘦肉精”的生猪在本地市场销售,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2年9月14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娄平运开除党籍处分。
河埠乡油顿村村民舒飞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14年1月至3月期间,舒飞亮在明知所售的成品油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收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5年3月31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舒飞亮开除党籍处分。
太阳镇何坊村村民江志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10年至2013年期间,江志华违反国家对有关产品的管理规定,冒用他人商标,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于2015年1月30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江志华开除党籍处分。
荣山镇小雷村村民谢百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谢百海伙同他人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计人民币13.2942万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2年3月2日被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谢百海开除党籍处分。
龙溪镇司尧村村民熊国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熊国和以帮助他人办理计划外小孩上户口为名,诈骗他人财物147800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4年6月4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熊国和开除党籍处分。
连城乡大桥村村民周锦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周锦花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6年5月26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锦花开除党籍处分。
罗湖镇舍前村村民周志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15年9月10日,周志平与周××、姜××一起使用暴力阻止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6年1月15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志平开除党籍处分。
湖南乡店下村杜家组会计杜金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杜金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获取他人钱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于2016年5月16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杜金祥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强调,全区广大党员要从以上通报的问题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不能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操守和品格,践踏了党纪和法律红线的,坚决清除出党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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