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缓解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近日,抚州市出台了《关于有效缓解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举措》)。
在购房补贴方面,《举措》规定,凡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4年9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2020年10月1日以来户籍由抚州市外迁入市中心城区的人员,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4年9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
在公积金使用方面,《举措》规定,符合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按照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生育三孩的我市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现行标准上浮30%。
为降低个人消费负担,《举措》明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为引才、留才,《举措》明确了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人才经认定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抚州市中心城区购买属家庭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引进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标准(第一类10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20万元)由受益财政分3年平均发放购房补贴;引进到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由受益财政和企业分别按标准的50%,分3年进行补贴;引进到企业的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标准(第一类8万元、第二类6万元、第三类4万元、第四类2万元)由受益财政分5年核发。对符合抚州市人才管理规定纳入了《抚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记载》,且在抚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首次在抚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层次人才、骨干型人才、基础型G类人才、基础型H类人才,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现行标准分别上浮50%、30%、20%、10%。
此外,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举措》规定,2022年出让的房地产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下调,原则上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20%,土地成交后,受让人在成交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50%的首付款,余款一年内缴清(但一年内办理预售许可的需在预售许可前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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